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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东莞市寮步格典餐吧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2023-12-12 14:12 来源: 文旅中国

【关键词】

擅自从事   消防安全隐患  

【要旨】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东莞市寮步格典餐吧

事由:2023年2月7日21时59分,东莞市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陈家埔富兴二路2号2号楼301室东莞市寮步格典餐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有休闲大厅及6间KTV包厢,其中6间KTV包厢内均设置了麦克风两个、投影屏两个、音响两个、点歌系统,在该场所前台处发现KTV结账单6份,当事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嫌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后经批准决定立案调查。2023年2月10日,场所负责人叶某某受场所经营者委托到东莞市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接受询问调查,并承认东莞市寮步格典餐吧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手段,依法收集和取得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场所收款记录等证据。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寮步格典餐吧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存在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最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于2023年4月3日给予东莞市寮步格典餐吧责令关闭KTV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场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开办以歌舞娱乐活动为经营范围的场所,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营业场所内部的房间和部分设施,不具有符合开设歌舞娱乐场所标准的消防设施,无法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鉴于该场所营业时间较短,违法所得不多,并且当事人配合调查,事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一般,决定给予其责令关闭KTV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场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信用公示平台进行了公示。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文化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处罚手段,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落实行政指导措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场所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责编: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