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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山东路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2025-01-23 17:31 来源: 文旅中国

【关键词】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发生安全事故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要旨】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山东路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事由:

2024年1月28日19时17分,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人员接到浦沿派出所民警电话,反映浦沿街道开元广场有非法演出活动,当晚19时50分,滨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688号一楼外面广场东南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广场演出活动已经停止。通过开元广场工程物管部经理叶某反映及派出所转发的演出活动现场拍摄视频获知,当晚18时,滨江开元广场为了吸引客流,增加商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达到产品促销的目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场满月庆典活动。但由于当晚的“空中芭蕾”表演中演员出现意外,导致演出中断。该事件发生后,瞬间在互联网上流传,并引发大众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初步核查,演出公司山东路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演出举办方杭州开元祺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滨江开元广场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双方无法提供演出活动批准文件,演出公司也无法提供《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该演出公司涉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手段,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收集了有关证据,并下发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山东路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杭州市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月球、花朵道具各1件,并处罚款51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活动过程中演员意外坠落,整个事件经过瞬间以短视频形式在互联网上流传,并引发大众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作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经营单位,时刻都不能心存侥幸,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证。执法部门要始终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严重扰乱营业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本案从严查处,既形成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强大震慑,又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无证经营营业性演出的案件查办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临时搭建、广场综合体、综合性市场等以营销为目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为,还有从事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一定要严肃查处和监管,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坚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坚决防范演出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还要公布营业性演出市场执法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责编:易卓